男子私入水库溺亡,家人索赔被驳!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8 13:29) 点击:22 |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公布一案件。2021 年夏天,刘某擅自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中途摩托艇侧翻致其溺水身亡事后,刘某家属将水库管理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28 万元。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适用的是过错原则。根据《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及《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水库安全管理单位的法定职责为保障水库的安全运行,预防水库出现险情危及下游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对水库正常运行期间进入库区的不特定人员不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换句话说,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水库属于当地防汛、灌溉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并非开放的、用于经营性、娱乐性活动的营利性公共场所。事发水库周边树立多处警示标识,明确禁止进入水库钓鱼、游泳、游玩等行为,已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进入水库驾驶摩托艇游玩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水库管理者对刘某的溺亡不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同情是同情,法律是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本案法院拒绝“和稀泥”,再次守护了人心公道,维护司法公正!值得点赞! 这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自己就是自己的第一安全责任人,无论何时都应当牢记安全第一,切莫因为一时疏忽,酿成不必要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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