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期满后未到岗的,用人单位能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8 13:21) 点击:26 |
网友咨询: 职工医疗期满后未到岗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不可直接解除。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未返岗上班的,视为劳动者以其实际行动向公司表明其不能从事原工作,此时,公司有权结合员工身体状况、新岗位工作内容等因素综合考量,为员工安排合适的新岗位。若员工既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其他岗位工作,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公司需对“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负举证责任,若无合法证据证明,则不可据此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补充: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