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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长期两不找的劳动案件如何处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8 13:18)    点击:25

  “长期两不找”是对于劳动关系状态一种生动形象说法。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未曾联系,劳动者在此期间未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况。

  网友咨询:

  实践中长期两不找的劳动案件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长期两不找”不属于自动离职,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违背劳动关系合作履行的原则,阻却劳动关系继续生效,根据按劳分配等现行的法律原则,应认定为双方处于中止履行劳动关系的状态,双方均互不享有权利、互不负担义务,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避免出现“长期两不找”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权益,及时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劳动关系解除权系形成权,必须由解除权人向对方做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意思表示。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当事人一旦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无论对方是否同意,均会发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在不具有法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情形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劳动者的请求作出解除通知无效、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裁判。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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