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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载同事发生车祸车主过错担责七成!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3-10-18 13:05)    点击:20

某日下班,孔某出于好意,顺路开车捎王某前往其朋友家。但在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石护栏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孔某在事故现场逃匿。交警认定孔某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但王某因车祸造成10级伤残,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如果发生事故后让好意人承担全部责任,显然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而反过来说,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好意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同乘人的生命财产于不顾。为了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又鼓励大家助人为乐,《民法典》增加了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客造成损害的责任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中可以看出,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都需要赔偿,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赔偿。

本案中,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后孔某主动垫付了部分费用,孔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法院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并且根据相关规定及其签署的投保合同可知,保险公司就该事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商业险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

生活中,我们邀请别人或者接受他人搭便车时,一定要记得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安全行驶,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损失了财务,也伤害了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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